警示案例
婚礼被许多伴侣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日子之一,而婚礼前的筹备工作千头万绪,很多细节都需要认真考虑。若选到一个称心如意的婚庆公司,那么既给婚礼增色又让小两口省心。但如果婚庆公司给出的方案几经修改都让人不那么满意,纠纷很可能随之发生。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新人因婚礼方案不满意而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定金的案件。
2021年9月20日,是小张和未婚妻精心挑选的举办婚礼的日子。为了让这场婚礼办得满意又省心,小张在2021年8月找到A婚庆公司,将婚礼策划交给了这家公司。小张希望婚礼策划方案的总价控制在15000元内,A公司认为价格太低,双方暂时没有达成一致,但为了婚礼准备及时推进,小张先向A公司先行支付了5000元定金。 A公司开始为小张筹备婚礼,为该场婚礼预定了化妆师、舞台灯光设计师、摄像师。但在筹备过程中,小张对A公司提供的化妆师、现场道具等均不满意,且A公司也没能提供出小张满意的婚礼现场设计图、效果图。 婚礼的日子一天一天接近,小张坐不住了,要求A公司退还定金,自己另请其他公司来办婚礼。A公司表示婚礼可以不再由他们公司办,但定金不同意退还。于是小张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公司一直在认真筹备婚礼仪式,积极与小张沟通婚礼筹备中出现的问题,是小张单方面违约不再委托公司负责婚礼策划,并非公司不提供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明确表示收取定金5000元,小张在诉讼请求中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故双方均认可该5000元为定金,因此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定金是否应当退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形式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小张向A公司支付定金时,双方就婚礼策划方案的各项工作仍需进一步协商,故该5000元实质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收取的立约定金,双方均负有洽谈合同、签署合同的义务。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双方就婚礼策划方案均积极磋商。但因双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最终就价款金额、道具、婚礼策划效果图、化妆师等人员等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能成立。双方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拒绝订立合同的情形,未订立合同亦非双方过错,故收取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考虑到A公司已经为小张的婚礼进行了预定主持人、化妆师等相应的准备工作,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后,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小张定金3000元。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举办婚礼还是购买家具、定制物品,支付定金是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是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基于意见不一致、当事人反悔等种种原因致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此时当事人是否能够主张定金不退亦或双倍退还,主要依据合同不成立是否是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如果双方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进行洽商,并不存在恶意拒绝签订合同,那么定金应当退还。 针对本案中涉及的举办婚礼的情形,法官建议: 作为接受服务方的新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向婚庆公司提出自己的需求,积极沟通。在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因不能就方案和价格达成一致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未订立,那么则可向婚庆公司主张退还定金;但如仅因为主观原因不再订立合同或更换其他服务方,则有定金不能退还的风险。 对于婚庆公司而言,亦应当及时提供清晰明确的初步方案,及时反馈客户的需求,明确收费标准及价格,收取定金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应以一致的合同目的为基础,双方共同努力完成一场美好的婚礼。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