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前协议有效么?了解法律规定才能“谈钱不伤感情”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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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先生某日收到“红娘网”推荐注册会员的短信,便按照短信的提示和引导就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注册,在网上填写了会员信息表和承诺函。方先生自述自己与刘女士曾发展成恋爱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的“红娘网”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方先生应当赔偿“红娘网”的合理损失。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方面,经法院查实张某确为“红娘网”的员工,在其明知方先生为已婚状态下,仍然邀请其注册网站,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方先生与“红娘网”各承担50 %的责任。同时,自然人应当如实向婚介机构以及相亲对象陈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婚前买房算谁的?婚后财产怎么管?婚前协议怎么签才能既有法律效力还不伤感情……北京海淀法官为您解读。 小美与阿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阿强想再买套新房当婚房,于是两人商量在领证前签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以小美的名义购买房屋,阿强可以提出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名,阿强出资100万元,余款和装修费用约20万两人平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一年内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移情别恋将不再拥有共同财产。 随着年轻人婚姻观念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恋人选择在结婚登记前签订“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的内容可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中最重要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只要婚前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 如果后来小美拒绝增加阿强为共有产权人,阿强可以起诉小美吗?两人没有步入婚姻的话,这套房屋属于哪种共有方式? 恋爱期间小美和阿强签订协议,对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约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阿强有权主张按协议内容增加其为涉案房屋产权共有人。 小美与阿强在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房屋为“共同财产”,但未明确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属于约定不明确。由于两人并未结婚,不具有家庭关系,且协议中双方明确了具体的出资比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视为按份共有。 如果两人产生纠纷,婚前协议里约定的“移情别恋方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能作为财产分割依据吗? 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不同于普通合同,如果双方约定了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所以小美与阿强如果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不可“移情别恋”等条款,那么应自觉履行,但不宜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