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结婚前分手的情侣能否要回恋爱期间所赠财物?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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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先生某日收到“红娘网”推荐注册会员的短信,便按照短信的提示和引导就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注册,在网上填写了会员信息表和承诺函。方先生自述自己与刘女士曾发展成恋爱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的“红娘网”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方先生应当赔偿“红娘网”的合理损失。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方面,经法院查实张某确为“红娘网”的员工,在其明知方先生为已婚状态下,仍然邀请其注册网站,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方先生与“红娘网”各承担50 %的责任。同时,自然人应当如实向婚介机构以及相亲对象陈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在一些特定的节日和氛围里,情侣之间喜欢用赠送礼物的方式来巩固双方的感情,那么在结婚前分手的情侣是否能要回恋爱期间自己向另一方赠送的财物呢?北京平谷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小张和小美相识于学生时代,相知相恋于初入社会,在恋爱的几年间,每一年情人节,小张都会给小美送一份爱的礼物,有价值1000元的耳环、价值2000元的某品牌包包、价值500元的口红、价值1500元的某品牌护肤品……除此之外,小张还曾转账5万元用于小美购置车辆,而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小张认为双方已无法实现婚姻目的,小美应当返还上述财物。小美则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小张在恋爱期间的上述行为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或者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小张在每年的情人节赠送小美特定的礼物表达爱意,很难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耳环、包包、口红、护肤品,其价值未超过明显不合理的范围,一般应当推知属于爱的赠与,且已完成交付,如果两人分手,一般不应当返还。 但是如果在恋爱的过程中,小张赠送小美的礼物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且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不同于一般礼物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分手,赠与条件就未成就,赠与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小张转账用于小美购置车辆的5万元,因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也应当被定性为赠与行为,属于较大数额财物的赠与,虽然在成立赠与合同的当时没有明示,但根据公众常识所认知且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小张和小美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小美应当返还小张5万元的购车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通俗点说就是赠与人在没有把东西送到别人的手上之前,都可以反悔不送了,但是,不是所有的赠与都可以反悔,法律也对“任意撤销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