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中国旅游日 | 走,旅游去!法律锦囊伴你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2:27 13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报团旅游,去目的地途中遭遇意外
  案例
  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驴友团出行,发生意外谁担责
  案例
  杨某、高某等11人参加了驴友组织的野外登山活动。在下山途中,高某利用绳索滑降时摔倒撞到杨某,导致杨某受伤。经鉴定机关鉴定,杨某的损伤与外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198629元。高某则辩称,其不存在过错,无任何过失行为。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为自甘风险规则,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
  在景区发生意外,旅行社担责吗
  案例
  涂某和女儿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游地点为某瀑布景区。当日,二人随团到达由景区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瀑布景区游览拍照时,涂某被一处低矮台阶绊倒,跌入护岸下一个3米高的深坑,在送至医院途中死亡。涂某的女儿将旅行社、景区公司诉至法院。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降低住宿标准,责任怎么负
  案例
  刘某等4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景区二日游活动,根据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抵达目的地后,由于该景区三星级酒店均已满员,旅行社则安排刘某等人在普通酒店的双人标准间入住,引起旅游者的强烈不满。刘某等人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行程结束后,刘某等人遂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此外,报团旅游后
  霸王条款也需要注意!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