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商家宣传不实欺诈消费者 法院: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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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先生某日收到“红娘网”推荐注册会员的短信,便按照短信的提示和引导就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注册,在网上填写了会员信息表和承诺函。方先生自述自己与刘女士曾发展成恋爱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的“红娘网”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方先生应当赔偿“红娘网”的合理损失。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方面,经法院查实张某确为“红娘网”的员工,在其明知方先生为已婚状态下,仍然邀请其注册网站,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方先生与“红娘网”各承担50 %的责任。同时,自然人应当如实向婚介机构以及相亲对象陈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诉卖家欺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上海某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张某某共计6839.52元并支付检测费用300元,张某某退还上海某公司涉案商品。 2021年5月张某某在上海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两块45D加厚加硬高密度海绵沙发垫,购买时上海某公司介绍45D为海绵硬度,硬度为密度,45D密度的海绵最硬,质量最好。收到货物后张某某发现硬度明显不够,便与客服反馈,但客服不予承认密度不达标,且拒绝退、换货或者补差价的协调方案。后张某某将案涉沙发垫送至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进行密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密度为38.2。张某某认为根据国家海关部门相关规定,聚氨酯海绵密度大于等于45为高密度,45至18之间为中密度,低于18为低密度,其购买的两块高密度海绵实为中密度海绵,上海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公司退一赔三。 上海某公司辩称,其在商品详情页显著标识“35D、45D、50D仅是海绵型号,不涉及其他任何含义”并且提示“海绵越厚越硬,建议先看小样”。在张某某咨询过程中,已经告知面积越大,硬度才能表现得明显,支撑力才越大。不同厚度的垫子硬度不一样,且受力面积也会影响硬度。45D、50D只是指海绵市场的一个统称。因此不存在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张某某在上海某公司处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商品为定制海绵,对于海绵类产品而言,其在行业内区分的方法是以密度来划分,密度一般用D(density)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采购海绵类商品时,看到商家标注“45D”,一般会认为系对海绵密度的标示。对此,通过涉案商品的商品评论也可以得到印证。上海某公司虽抗辩称店内所标示的“45D”仅是海绵型号,不涉及其他任何含义,但其作为海绵类行业的从业者,不可能对“45D”在该行业的具有特定含义不知晓。上海某公司在设置商品分类时,故意使用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数字符号,其目的明显系为了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认为其所出售的海绵密度较高。因此,对于上海某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涉案商品名称即为“高密度海绵”,上海某公司标榜销售的系高密度海绵,但却未向消费者及法院提供与涉案商品密度相关的任何检测材料。张某某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商品密度为38.2,与公开材料所介绍的密度≥45为高密度海绵的分类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上海某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时,以行业内惯常的命名标准对所销售的商品赋予其他含义,存在混淆消费者的故意,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符合“高密度”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张某某6839.52元并支付检测费用300元,张某某退还上海某公司涉案商品。 上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某公司使用“45D”“高密度”字样宣传案涉商品,却不能提供检测数据或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产品宣传内容属实,考虑“45D”“高密度”极易令消费者误认为案涉产品已达到某种密度、质量标准要求,进而作出错误购买意思的可能性,本院认为一审据此认定上海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无不妥,上海某公司将“45D”解释为简单的产品型号的说法既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也难以令本院信服,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海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由于商品种类纷繁多样,消费者对其性能、质量等不可能有足够的了解,消费者获取的商品信息来源于商品详情页面上的标注或者客服的答复,如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将会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引发与本案类似的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本案中,虽然被告在产品详情页面及原告咨询时均明确表明45D仅仅是作为产品型号,并不代表密度。但被告随意将行业内惯常的命名标准赋予其他含义,极易误导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产品型号的表示可以有多种选择,但被告却选择在行业内具有惯常意义的“D”来表示,具有故意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主观意图。此外,案涉产品标明是“高密度”,但被告作为销售者却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高密度的标准,反而是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了案涉沙发垫密度仅为38.2,属于中密度。可见被告对产品的描述并不真实客观。本案中原告正是因被卖家宣传的“45D”“高密度”所误导才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符合构成欺诈应具备的两方面条件,即在客观上欺诈方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由此,被告应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原告。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销售活动,都存在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寿命等正面性宣传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张宣传,消费者应理性对待,不可盲目购物。当遇到购买的物品与经营者宣传不一致时,可以结合日常的生活经验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综合判断商品错误或存在瑕疵的宣传信息,是否足以使得自身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作出了与原有购物目的不符的意思表示。如若成立则可初步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除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外,还可以先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同时也可以向诸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申诉举报。但不论采取何种维权方式,消费者都应该及时维权同时保存好证据,如此才能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使不良商家得到惩罚。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