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欠款百万后离世,“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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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先生某日收到“红娘网”推荐注册会员的短信,便按照短信的提示和引导就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注册,在网上填写了会员信息表和承诺函。方先生自述自己与刘女士曾发展成恋爱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的“红娘网”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方先生应当赔偿“红娘网”的合理损失。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方面,经法院查实张某确为“红娘网”的员工,在其明知方先生为已婚状态下,仍然邀请其注册网站,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方先生与“红娘网”各承担50 %的责任。同时,自然人应当如实向婚介机构以及相亲对象陈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近日,
“家属是否需要还债”的话题
引发热议。 据悉,
一男子借款100多万元后去世,
债主与男子家人协商无果,
导致借款无人偿还,
故将男子家人诉至法院,
主张家属还款。
法律支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宝成律师的专业解读!
法律是否支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要看以下几方面: 首先,父亲与儿子、丈夫与妻子分别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他人无关,那么,只有借款的当事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但在借款人去世后,作为继承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借款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其次,关于“夫债妻偿”法律上也有限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来看,借款人去世,家属是否需要清偿债务,多从“是否继承借款人的遗产”“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方面来考量。在日常生活中,给他人出借款项时,要注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留存好借款合同、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