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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照顾无依无靠生病侄子多年后,姑姑终于继承了侄子房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2:04 600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父母双亡的侄子小赵病逝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姑姑作为小赵生前的实际照料人和房产出资人,想要继承侄子的房产,却苦于没有法律支撑。 姑姑依据新规,认为朝阳区民政局是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全部份额。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姑姑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北京首个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    一个难题   “我弟妹2004年因癌症去世,我弟弟2009年出车祸也走了。他们俩走了以后,这孩子就想跟着我。他没有工作,还一身的病,挺可怜的,又是我侄子。我一想,得了,就我养他吧。”65岁的赵女士说这番话时,语气沉重。因为三年前,侄子小赵在30岁的年纪,也因久病成疾追随父母而去。   赵女士说,侄子小赵没有兄弟姐妹,因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缠身,身体不好,也没有稳定的工作,一直没有成家。   弟弟弟妹相继去世后,赵女士便让侄子小赵跟着她一起生活。她和爱人照顾了小赵十年。   2019年3月,小赵病重,在姑姑家中去世,留下河北省香河县的一套房产。这是当初赵女士和爱人拿出13.6万元作为首付款,让小赵贷款31万,买下的这套房,“我当时想着他还年轻,我给他养大成人,帮他买房、成家,就算替他爸妈完成任务了。”   然而,小赵病逝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他本人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套房子的归属便成了难题。因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姑姑这样的旁系亲属并不包含在内。   房产登记在小赵名下,直到现在,他姑姑赵女士每个月还在为这套房还贷款。赵女士作为小赵生前的实际照料人和房产出资人希望继承房产,但没有法律支撑。她想到法院打继承官司,由法院确认房产的归属,一时却不知道该告谁?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也立不了案,诉讼这条路便行不通。    出现转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落地实施,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赵女士面临的难题有了解决办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这条规定,赵女士认为朝阳区民政局自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于是将朝阳区民政局列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继承侄子小赵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   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刘年松说:“《民法典》实施后,我们可以通过起诉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对小赵的遗产进行分配,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我们提起了这个主张。”   案件被受理后,律师搜集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信,证明小赵生前就居住在赵女士家中;小赵的住院病历档案,首页联系人一栏填写的也是赵女士;银行账户明细也显示,赵女士在帮小赵支付了住房首付款后,每个月都会从丈夫的户头中取款,再通过ATM机存入小赵户头,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小赵的堂姐出庭作证时说:“小赵去世前一晚,我去看望他,当时看到他躺在床上,浑身都是肿的。他说想求我办件事,香河的房是姑姑出钱给买的,能不能找个律师录个音,将房子更个名。我劝他先养病。我们走后不久,姑姑就打来电话说小赵去世了,很突然。”   小赵的堂姐夫、姨妈等人也都出庭证明:小赵生前一直由姑姑照顾,去世前曾多次提到要把房产留给姑姑。    案件焦点    起诉朝阳区民政局   赵女士直接起诉朝阳区民政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她要求继承小赵房产的全部份额是否有足够的依据?这些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对于成为被告这件事,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   但赵女士在小赵去世后,并未将小赵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民政部门,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作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因此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认为赵女士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近日,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赵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自然成为小赵的遗产管理人,原被告对此并无争议,因此不存在需要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报告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义务。   赵女士为依法分割小赵的涉案遗产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   房产全部由姑姑继承   判决指出,鉴于小赵生前就医留存的联系人是赵女士,可以看出小赵对姑姑很是信任和依赖,结合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对小赵扶养较多的人。“根据遗产分配原则,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与其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相一致。”   案件主审法官陈扬表示,法院结合扶养周期和方式、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赵女士对涉案房产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赵女士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支持了赵女士的诉求,判决小赵名下房产全部由赵女士继承。   “满意、满意,太满意了!谢谢法官、谢谢民政局。”一审判决作出后,赵女士也舒了口气。她说,当初咨询律师,得知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问题解决不了时,自己一度非常焦虑,“我当时就想,不管怎么样也得在我‘闭眼’之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别再把麻烦留给下一代。如今这个愿望实现了,真的感谢!”   “在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赵女士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赵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房屋时提供了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法官陈扬表示,赵女士对小赵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     新闻解释   遗产管理人应该做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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