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应聘包装界限何在?“自愿加班”还有加班费吗?带着劳动法看《今日宜加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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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2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方先生某日收到“红娘网”推荐注册会员的短信,便按照短信的提示和引导就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注册,在网上填写了会员信息表和承诺函。方先生自述自己与刘女士曾发展成恋爱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的“红娘网”形式审查的范围,故方先生应当赔偿“红娘网”的合理损失。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方面,经法院查实张某确为“红娘网”的员工,在其明知方先生为已婚状态下,仍然邀请其注册网站,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方先生与“红娘网”各承担50 %的责任。同时,自然人应当如实向婚介机构以及相亲对象陈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隐瞒、欺骗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今日宜加油》是一部以幽默轻松的叙述方式、细腻丰富的情感表达描绘职场生活的情景喜剧。故事围绕高发电子公司企划三部推进的项目策划方案展开,塑造了李天然(郑恺饰)、范思思(陈钰琪饰)、白马帅(王鹤棣饰)等具有鲜明而饱满的个性特征的都市职场年轻人形象,展现了职场人面对压力、竞争和困难时的坚持与勇气,传递了温暖向上、积极乐观的价值观。 该剧以喜剧的手法揭露出职场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引发了职场人的共鸣,而其中涉及到的劳动法相关的法律话题亦相当丰富。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带着大家以案说法。
1,“应聘包装”界限何在?撰写简历时劳动者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剧情重现】 剧中谈到考察应聘者的实际能力,员工们通过展现技能资格证等多方面展示自身的能力,却有人“另辟蹊径、技高一筹”。那么通过“包装”自身简历进入工作是否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下面我们通过真实的司法案例来解析职场人的如实陈述义务。 【以案说法】 王女士因就业压力问题,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故通过PS软件篡改了其证件中的年龄及学历。公司根据王女士入职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王女士均填写为篡改后的信息。王女士入职后不久,公司得知其提供了虚假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王女士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王女士自述及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王女士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虚构年龄及学历。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王女士应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其真实年龄、学历并提供真实的证件,其提供虚假信息存在主观过错,构成欺诈,使得公司违背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属无效,故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有观点称求职信息包装已成为应聘“潜规则”,然而合理包装与欺诈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劳动者在入职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求职者与公司对个人情况存在信息差的背景下,求职者用虚假个人信息签订劳动合同,若构成“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己方信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员工被“自愿加班”,公司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吗?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哪些规定? 【剧情重现】 剧中郑副董为了鼓励员工加班,研发出“自愿加班神器”,推广“π制工作法”;姚总监打算组织周末培训活动,表示部门成员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参加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用人单位经常使用“自愿加班”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加班费。那么,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司法案例。 【以案说法】 王先生在晨曦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实施6天工作制,相应加班费用通过绩效及计件工资体现;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而自行‘加班’的,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王先生认为上述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晨曦公司支付相应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排班表可见,王先生的出勤并非由其个人决定,而是基于公司的安排,故对晨曦公司所持加班是为了获得更多提成的自愿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同时,晨曦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王先生的工资构成及发放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晨曦公司未就王先生绩效工资与加班之间的对应关系提举证据,亦无法对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对晨曦公司所持加班费已通过绩效工资方式支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判决晨曦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则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加班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确认的排班表、出勤统计记录,通常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 此外,实践过程中,不少用人单位对加班调休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受损。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情形包括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折抵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能通过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
3,离职后想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需要知道这些! 【剧情重现】 剧中飞马集团和高发集团是竞争对手,双方均在研发生态科技系统。作为企划三部工作人员的江美,如果她离职后想入职高发集团企划部,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两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作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江美会受到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司法案例,了解何为竞业限制义务。 【以案说法】 李女士2019年6月入职大地公司,从事高级渠道经理工作,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12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李女士于2020年11月离职,离职时签收了竞业限制通知,载明大地公司将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将天蓝公司列为竞争对手。大地公司主张李女士离职后入职天蓝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李女士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蓝公司与大地公司均为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业务中均包括少儿编程教育类业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因此大地公司与天蓝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李女士离职后在上班时间曾多次进入天蓝公司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场所签收快递,相关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李女士离职后入职天蓝公司。故对大地公司所持李女士在离职后为天蓝公司提供劳动或相关服务之主张,法院予以采信,认定李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李女士应依据协议的约定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以案说法】 竞业限制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院将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劳动者任职情况、违约情形、当事人主张等个案具体情形予以确立。
4,用人单位“跨省”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怎么办?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提示 【剧情重现】 剧中企划二部被发配到“南极”,这种工作地点的变动,是否需要协商?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尤其是续签劳动合同时,面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司法案例。 【以案说法】 徐先生于2012年11月入职杰伟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技工,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先生提出了要求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申请,但杰伟公司提供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版本却变更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将北京生产基地变更为河北生产基地,并注明劳动者同意服从调配工作地点变更、工作岗位也变更为场外作业。徐先生以上述变更未与其协商、故不同意续签为由,要求杰伟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杰伟公司与徐先生已经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先生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杰伟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杰伟公司提供给徐先生的《劳动合同续签书》中,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发生了变更,工作地点的跨省变更显然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杰伟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且未与徐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徐先生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杰伟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与徐先生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徐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生产和生活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若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具体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作为必要条件及要素,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时用人单位常常处于相对主导地位。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范畴内享有用工自主管理权,但应以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限,用人单位以工作安排、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造成实质影响的,应当与劳动者取得协商一致。 (文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