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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0:44:33 1312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形式逃避责任,为了维护公司法的尊严,惩罚滥用公司形式的不法之徒,英美法系发展出了“刺破公司的面纱”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这一制度,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让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只能个案识别,个案认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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