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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交验的材料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8:10:16 90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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