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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0:00:21 970
  为了平衡保险公司及其它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的行使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较大争议。其中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实践中应当注意该项规定的条件之一是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而对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判断,要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实践中不应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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