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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1:51:04 16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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