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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何种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10:16 96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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