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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申请先于执行的案件范围及适用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8:37:52 133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意见第107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于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所谓情况紧急,即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满足案件类型的前提下,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申请先于执行:

  一、明确性: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迫切性: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三、有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依申请,先于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五、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管辖权尚未确定的,不能采取。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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