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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房屋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8:38:17 642
  根据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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