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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内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8:52:14 10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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