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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1:06:52 46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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