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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共同共有的类型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37:45 350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的类型在实际生活中,有以下几种:1、夫妻共有的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即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生产为目的的财产,财产的所有人是对该财产的形式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没有贡献的家庭成员不能成为该财产的共有人。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属于家庭所有的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财产。这种共有一般认为是共同共有。另外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是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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