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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2:01:25 11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一、存在雇佣关系。不限于书面的雇佣合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亦可;

  二、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并且损害后果与执行职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雇主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雇主在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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