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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我国哪些房产不得转让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3:24:29 4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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