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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2:19:53 1494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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