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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男女双方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问题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0:04:38 1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说明:

  (1)适用的条件。该规定适用的条件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其一,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其二,生活困难必须存在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离婚时不困难,离婚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2)经济帮助的形式。对此法律无特别要求,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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