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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执行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有何区别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1:25:42 611
  一、特征不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没有执行人员参与,其和解协议,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而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后果不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

  三、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者是为了终结诉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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