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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3:27:44 160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材料;

  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6、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7、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交付时间;

  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盖章)确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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