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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哪些债权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28:24 941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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