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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23:44 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说明: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如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果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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