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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破产法上的共益债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22:51 1188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基于债务人本身和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的总称,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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