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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06:31 1067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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