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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缔约过失责任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55:34 1333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其中,关于第三种情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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