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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仲裁协议对于案件受理的影响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09:38:11 1744
  一、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是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三、 当事人一方法院起诉时候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未对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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