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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诉讼中止的具体适用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1:29:48 157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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