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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0 10:19:41 3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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