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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行政诉讼期间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01:30 793
  我国行政诉讼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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