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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我国法律条文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之一)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11:57 1001
  自190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纺织和服装业女工为争取平等、和平,举行大规模的罢工和游行示威以来,紫色便成为女权运动的代表颜色,紫罗兰也成为代表女性权利的花朵。为了纪念美国服装女工的罢工,1910年哥本哈根会议正式确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女性独立的地位正式得到世界的承认。我国因长期受封建“男尊女卑”思想的毒害,在漫长的封建时期妇女一直处于附属地位,更无妇女权利可言,及至近代,平等、自由思想才渐渐在女性中觉醒,社会也开始逐渐接纳和尊重女性权利。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便承认和拥护女性拥有和男性同样的权利,1924年,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三•八”节纪念会,表明共产党尊重和维护女性权利的立场。1949年,新政府成立后即作出决定将三月八日定为妇女节,同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并给妇女以特殊的保护。至此,象征妇女权利的紫罗兰在红旗的照耀下开遍祖国的大江南北。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政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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