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哪些情形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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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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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理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受害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三、起诉的理由为违约之诉的;
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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