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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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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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其审理的程序自然属于民事诉讼的程序。所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涉案的商品房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一、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办理相关商品房的登记过户手续的,为了防止出卖人在诉讼中转移房产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可以对涉诉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二、出卖人未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提起诉讼的,只要该商品房未向第三人交付,亦应当对涉诉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三、前述第2种情况中,如果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交付商品房,但第三人尚未支付商品房的价款或者未全部支付价款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涉诉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四、出卖人存在一房两卖或者一房多卖情况,买受人对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并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商品房时,可以对涉诉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此种情况下,即使出卖人已经将商品房交付给第三人并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人民法院亦可对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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