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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工会是否都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18:50 28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也即工会成为社会团体法人需两种方式: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也即基层工会如未经法人登记程序,被核准登记的,则不具备法人资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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