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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有关土地承包纠纷的相似案由的区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05:06 1730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处分等为基础的纠纷,所以,判断是否适用该案由是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为前提,除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有争议时可以适用该案由外,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时则不适用该案由。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针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且纠纷当事人为合同的具体双方,否则一般不适用该案由。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则可以适用于上述两个案由不能容纳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如对土地发包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的,再如对集体组织应予发包给其土地而不作为而起诉的等等,因为这些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还没有订立承包合同,也没有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适用的案由应当是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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