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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何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02:26 1004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需要说明的是:1、因争夺遗产以外的原因杀害其它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2、前两种情形,不论既遂或未遂,均丧失继承权。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轻微的,不丧失继承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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