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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27:30 1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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