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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中学校免责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20:37 1301
  (一)不存在因学校积极行为、学校设施或消极不尽义务而致害的情形,且学校亦未从中受益的。

  (二)学生违反规定,实施其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或者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三)在公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除非导致学生损害后果的原因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联系,并且学校从中受益。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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