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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41:04 1207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从上述三条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而非以权属证书为物权归属的依据。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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