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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先于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13:12 1361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等;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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