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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23:27 1795
  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又分别作出了本票和支票适用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如果票据上并未记载“质押”字样,即使票据已经完成了交付,符合票据质押生效要件之一,但因未记载“质押”字样,并不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全部生效要件,只能认定为是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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