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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证券托管协议、结算协议的必备条款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26:22 867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客户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帐户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收帐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二)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三)客户出现资金交付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帐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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