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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合伙企业中的“一致决议事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43:01 158
  (一)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

  (二)对外转让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自我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向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身份变更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依法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五)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修改、补充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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