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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43:24 1072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此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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