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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合伙企业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42:42 408
  合伙企业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一、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二、改变企业的名称;

  三、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五、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合伙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九、同意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十、吸收新人入伙;

  十一、同意普通合伙人继承合伙财产份额;

  十二、协议退伙;

  十三、同意合伙人转变性质;

  十四、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

  其中,第一项到第十三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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