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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的解散制度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9:28:25 542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公司解散的事由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必然解散;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的原因有: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解散是指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外,其他情况解散的,都应当进行清算,其程序为:1.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4.分配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5.清算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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