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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23 08:54:16 148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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